上海与江苏队为什么是“消极比赛”而不是“假球”

——其中的法律问题

上海久事队与江苏肯帝亚队在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季后赛12进8第二场比赛被中国篮球协会认定为“消极比赛”,很多网友愤愤不平,认为没有认定为“假赛”,觉得认定不准确,留有余地,好像篮协还在故意有所隐瞒。

其实这是网友的一种误解。“消极比赛”是专业术语,而“假球”或“假赛”并不是专业术语,是一种通俗叫法。就如同你自己买了一辆奥迪A8,你会给朋友炫耀说你开的是奥迪A8,你会说你开了一辆机动车吗?但是“机动车”就是法律中的专业术语,连出事故的案由都叫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”而不叫奥迪A8事故纠纷或五菱宏光事故责任纠纷。就算是真的“假球”或“假赛”,也有另外一个专业术语叫“虚假比赛”,是包括假球和赌球的情形的。

所以网友不需要纠结到底是消极比赛还是假球,因为假球是通俗叫法,不像法律中的每一个名字都有自己的界限,大家可以不用那么认真界定,就说成假球也没有任何问题。

那这场比赛会不会是真的假球或者有人在赌球,符合“虚假比赛”的构成条件呢?从现在调查的情况看不大可能。那么李春江、李楠还有上海、江苏两个俱乐部这套骚操作到底是一种什么行为?如果要用法律来界定,那么符合法律中的什么情况呢?听我慢慢分析。

李春江、李楠还有上海队、江苏队两个俱乐部的所作所为到底是一种什么行为呢?首先他们都是故意的,这个毋容置疑,从处罚的金额,强度以及两个主教练的处罚结果看,他们都是有意为之。李楠被禁赛3年,时间比较短,可能李楠不是这起事件的发起人,但是他默认了,最重要的是他执行了,如果以故意犯罪来做比喻,李楠依然是主犯,绝对不是从犯,但是他这个主犯比其他主犯稍微轻一点,那谁是从犯呢?可能个别比赛前就知道情况并配合的队员是从犯。

李春江、李楠还有其他人有没有从中间获利?或者俱乐部有没有从中间获利?从现在调查的情况看,一点没有。这就涉及到是否属于“虚假比赛”这种情况了。要构成“虚假比赛”必须要牵扯出行贿、受贿、赌球等犯罪行为,利用职务便利操纵比赛结果。这才能构成“虚假比赛”,才能让公安或者其他政府机关介入。很显然这起事件中到现在为止不存在这些行为,因此公安或其他政府部门是没有理由介入的。

那么他们这群人到底在干什么呢?又没有人行贿、又没有人受贿,也没有人赌球,最后球队还被取消比赛资格、俱乐部被罚款,教练被禁赛,并且影响深远,可能几年都翻不了身,这到底是一种什么行为呢?

这是一种自杀行为!自杀也是一种结束一个人生命的危害行为,但是自杀不受到法律的谴责,不会受到任何法律制裁,但会受到道德的谴责。上海久事队与江苏肯帝亚队、李春江、李楠就是一种自杀行为,不会受到任何法律谴责,不承担法律责任,但是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和协会的处罚。明白了这个逻辑,你可能就会豁然,原来如此。

那这起事件除了他们自己要自杀,有没有无辜的受害人?有,就是不知情的球员,可能绝大部分的球员都不知情,他们是被裹挟进了这起事件中,名誉、荣誉严重受损,可能预期的的奖金、奖励等都彻底泡汤了,他们就是无辜的受害人。他们是可以维权的,不过一般俱乐部会内部解决,可能会给予一定的补偿。

那广大球迷算什么?买了门票的观众算不算受害者。在法律意义上是不算的,为什么?因为球迷有自由选择权,你可以选择下次或者永远不看他们比赛了,但是这场比赛他们确实从头到尾给你演完了,如果你买了门票他们临时不比赛了,观众就是受害者。就如同你去饭店吃饭他们的饭菜不好吃,你下次就不去了,因为你具有自由选择权。

所以这起事件中看不到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,但是必须要受道德的谴责、行会的处罚,这跟国足有着本质的区别,有时间可以聊聊国足中的法律问题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